案名:擬定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細部計畫案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所示
類別:擬定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詳細說明:
壹、 計畫緣起與歷程
一、 辦理緣起
社子島位居臺北市西北側,即今日延平北路七段、八段、九 段一帶。最早為平埔族活動領域,康熙年間(17 世紀末)因地震造 成陷落,再因淤積而從臺北湖中逐漸浮現;社子島浮現後,平埔 族人重回島上漁獵,泉州同安縣人亦來此開闢;同治年間(19 世紀 中)淡水廳誌地圖,已繪製社子島,包含今日葫蘆島的腰身水道, 以及今日延平北路七段頭;延平北路七段古有「溪洲」名、光復後 改名「福安」,至今地方仍習以「溪洲」稱呼之。光緒元年(1875 年)臺北府淡水縣地圖,則稱今日延平北路九段一帶為「中洲仔」, 該處李姓家族聚居,係由蘆洲李家分支至社子島拓墾農地。 社子島早年開墾時期陸運不發達,以船舶為主要交通工具, 而呈現出以渡口對渡口為同一生活圈之型態,島中各村莊之間反 而互動較不密切。至光復後,淡水河河沙淤積,水運逐漸沒落, 陸運始成主要交通運輸方式;然因地勢低窪,又位處淡水河與基 隆河交會處,社子島每逢颱風必遭水患。 民國 59 年,社子島主要計畫擬定,規劃部分為住宅區、部分 為農業區,但經濟部於同年「臺北地區防洪計畫」中評估本地區地 勢低漥易遭水患,經濟價值評價低,故劃設為限制發展區並規範 島上建築須配合防洪建設,始得建築。 隨社子島人口逐漸增加,為保護該地區居民,於民國 62 年 2 月間先後完成標高2.5公尺之社子、中洲及浮洲等三處防潮堤;67 年復配合基隆河洲美防潮堤防之興建,將該三處防潮堤加高至平

均標高4公尺。75年社子島對岸新北市三重、蘆洲堤防先後完成, 社子島承擔洪泛風險增高,俟 76 年 11 月行政院核定「社子島築堤 保護案」確定以 20 年洪水頻率施築標高 6 公尺堤防後,本府始於 82年1月5日修訂公告主要計畫案,並載明本計畫區應以區段徵收 方式進行整體開發,然基於防洪限制,本區仍朝較低密度使用的 方向發展,未符地區民意;地方居民陳情細部計畫暫緩公告,致 使社子島開發再次停滯。 85 年 3 月,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進行「關渡及社子 島地區環境分析及整體規劃構想」之研究,認為社子島之發展定位 確有重新調整之必要。本府養工處委託臺大水工試驗所進行二維 水理分析及水工模型試驗,於 87 年 10 月提出評估結果,在「關渡 帶狀高保護設施北移」、「基隆河河道加寬」及「淡水河左岸堆積 物清除」的前提下,社子島高保護範圍 240 公頃相較於高保護 180 公頃對於基隆河及淡水河洪水水位影響並不顯目,因此,本府以 社子島高保護 240 公頃為開發基本政策原則,於 89 年重新研擬社 子島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經內政部都委會 91年12月17日第549 次會議決議通過,但須俟防洪計畫通過,始得核定。後於 99 年 5 月 10 日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 計畫修正報告」獲行政院核定後,本府始於 100 年 6 月 8 日公告實 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而本府所擬具之社子島細部計畫雖於 91 年 5 月 17 日經本市都 委會第495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但本案屬舊市區更新,採 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面積達 294.13 公頃,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作 業,始能公告實施細部計畫。本案自 103 年 3 月 28 日提送本市環 評委員會審議,並經 2次環評審議討論,環評委員對於本案人居地 填土至 8.15 公尺高程,至整體開發填土量過高(1,625 萬立方公 尺)、土方來源不確定性,以及運土過程交通衝擊與自然環境破壞 等議題諸多疑慮,未能獲環評支持該計畫。嗣經市府自 104 年 6 月 27 日舉辦「社子島戶外開講」聽取民眾意見,更分別設置在地工作 站及專案辦公室,用以蒐取民意跟統籌計畫案進程;期間已召開 16場地區說明會及3次都市計畫座談會,進行地區民眾及專家學者 之溝通,並以五項基準一致(包含區段徵收原地主負擔比率一致、 原地改建地主應負擔回饋原則一致、200 年防洪標準一致、分期分 區開發一致及特別安置計畫一致)提出「運河社子島」、「生態社子島 」、「咱ㄟ社子島」三個社子島開發方案,於 105 年 27、28 日完成 i-Voting 作業,整體社子島民投票率為 35.16%,社子島民與台北 市民均有接近 6 成之比例選擇「生態社子島」為開發方向,作為本

都市計畫研擬參考依據,經檢討本次提出開發填土量約為 600萬立 方公尺(實際填土量尚需經環評審查決議)。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4 款規定重新研擬主要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規定擬定本細部計畫案。
二、 辦理歷程
社子島地區自民國 59 年起即因臺北地區防洪計畫規範,受到 開發限制,期間 46 年都市計畫辦理歷程詳如表 1。
表1 社子島都市計畫辦理歷程一覽表 計畫名稱 時程 辦理內容 為陽明山管理局 轄區士林北投兩 地區計畫案 59.7.4 公告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未完成程序  社子島列為「限制發展區」。  防洪計畫未定,細部計畫未完成 法定程序。
社子島築堤保護 案
76.11.14 行政院核定
 社子島以 20 年洪水頻率(6 公尺 堤防)低度保護。  限制區內人口增加及土地使用, 並強調社子島將來不得再要求加 高築堤。
擬(修)訂社子 堤外地區計畫案
78.12.20 公展說明會 部分居民要求撤回計畫。
79.1.31、79.2.22 權利關係人座談會
社子島權利關係人(地主、有屋無 地、承租戶等)組成小組,與臺北 市政府進行座談。 79.3.9 撤回計畫案 撤回計畫案,並進行修正計畫。
擬(修)訂社子 島地區主要計畫 案
79.9.3 公開展覽 辦理公開展覽
79.9.18 公展說明會 辦理公展說明會
擬變更士林區社 子島部份農業 區、住宅區、行 水區、學校用 地、公園用地、 道路用地為堤防 用地案
80.6.5 公告實施
臺北市政府配合 76 年核定之「社 子島築堤保護案」(20 年洪水頻率 高度堤防保護)辦理此案。
擬(修)訂社子 島地區計畫案
82.1.5 公告主要計畫
 市府以「社子島築堤保護案」(20 年洪水頻率高度堤防保護)為原 則公布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 社子島福安里、富洲里大會 (85.6.5 及 85.6.7)決議,要求 市府暫緩細部計畫公開展覽法定 程序。

計畫名稱 時程 辦理內容
變更社子島地區 計畫案
87.4.30 公開展覽
公開展覽「變更社子島地區主要計 畫案」及「擬定社子島地區細部計 畫案」,並提市都委會審議。 87.12.18 撤回計畫案 市都委會第 443 次會議撤回此案。
變更(擬訂)社子 島地區計畫案
89.6.30 公開展覽主 要計畫
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社子 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及「擬訂台北 市士林社子島地區細部計畫案」, 並提本市都委會審議,經 91.5.17 本市都委會第 495 次會議通過。
89.7.15 公開展覽細 部計畫
擬定社子島地區 細部計畫案
91.5.17 市都委會審 議通過細部計畫,但 未公告
細部計畫經本市都委會 91.5.17 第 495 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 但本案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作 業,始能公告實施細部計畫。本 案自 103 年 3 月 28 日提送本市環 評委員會審議,經 103 年 6 月 4 日 第 138 次會議及同年 9 月 26 日第 144 次會議審議,因填土量龐大衍 生相關環境議題,爰於 104 年重新 檢討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士林 社子島地區主要 計畫案
91.12.17 內政部審議 通過主要計畫
內政部都委會第 549 次會議決議通 過;但附帶決議應檢附經濟部水 利署同意本案採 240 公頃高保護方 案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 明;如經濟部水利署有不同於本 案採 240 公頃高保護方案之意見 者,本主要計畫應再提會重新審 議。
臺北地區(社子 島地區及五股地 區)防洪計畫修 正報告
99.5.10 行政院核定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地區(社子島 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 告」獲行政院核定 200 年重現期防 洪保護標準。
變更臺北市士林 社子島地區主要 計畫案
100.6.8 公告主要計 畫
依行政院 99 年核定「臺北地區(社 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 正報告」,符合臺北地區 200 年重 現期防洪保護標準進行規劃(居住 地填土至 8.15 公尺,堤防高 9.65 公尺),復依 91 年內政部都委會 第 549 次會議決議公告實施主要計 畫。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貳、 計畫範圍、高保護範圍、年期與人口
一、 計畫範圍及面積
計畫區地處臺北市西北側,位於基隆河、淡水河下游交會地 區,並為二河所環繞,北面與東面隔基隆河與關渡平原、關渡自 然保留區及洲美地區相望,西南面隔淡水河與新北市五股區、蘆 洲區相對,東南面與社子、葫蘆堵相接。 計畫範圍包括士林區福安里、富洲里,及部分永倫里,以 6公 尺公告堤線所環繞地區,面積共 294.13 公頃(參見圖 1)。
二、 高保護範圍及面積
計畫範圍以符合臺北地區 200 年重現期防洪保護標準進行規 劃,將設置 9.65 公尺高保護設施維護可開發地區,其高保護範圍 為 240 公頃(參見圖 2)。 基隆河側高保護設施由公告堤線向內退縮80至130公尺,自6 公尺堤線至 9.65 公尺高保護設施之間,將填土 1:10 至 1:20 成 緩坡空間,未來規劃做為開放空間,供休閒、遊憩及通洪使用。 淡水河側高保護設施則由公告堤線向內退縮 30 公尺,自 6 公尺堤 線至 9.65 公尺高保護設施之間,將填土成緩坡空間,未來規劃做 為開放空間,可供休閒、遊憩及通洪使用。
三、 計畫年期
計畫年期為 25 年,以民國 130 年(西元2041 年)為計畫目標年。
四、 計畫人口
計畫容納居住人口約為 34,00032,000 人。
五、 土地權屬
計畫區內土地權屬如下表 2、分佈圖如下圖 3。
表2 社子島土地權屬分類表
權屬分類  地籍面積(公頃)  比例
公有  土地 
國有土地  22.60  7.37% 
市有土地  25.10  8.24% 
其他  0.01  - 

權屬未定地 3.67  1.31% 
私有土地  250.72  83.08% 
總計  302.10  100%   
圖1 計畫範圍示意圖  
7  
圖2 高保護範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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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社子島土地權屬示意圖 

參、 計畫原則
一、 土地使用
(一) 遵循臺北地區 200 年重現期防洪保護標準進行規劃。
(二) 以居住、商業、科技產業為主要土地開發內容;訂定合理之 發展密度,減低周邊交通及環境上之衝擊。
(三) 落實居住正義,研擬安置計畫,劃設安置拆遷用地。
(四) 訂定合理最小開發規模,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合併整體開發。
(五) 配合大眾運輸系統,規劃土地使用配置。
(六) 配合空間機能劃分,擬定防災避難計畫。
(七) 妥善保存計畫區內具文化價值之廟宇及歷史性建築物。
(八) 公共設施整體規劃,打造連續性休憩空間,並提供社子島所 需之社會福利設施。
(九) 全區依低衝擊開發之原則進行規劃及管制,實現社子島全區為 海綿城市之目標。
二、 交通運輸
(一) 大眾運輸使用率 80%為目標的運輸規劃;營造便捷、舒適、樂 於使用的綠色運輸環境。 
(二) 以綠色運輸為目標的道路功能設計。
(三) 以綠色運輸為目標的停車政策。
(四) 引入新型態節能運具、共享模式。 
(五) 運用水路系統於觀光、救災、接駁等多型態規劃。
三、 產業發展
(一) 配合都市產業發展脈絡,引進新興產業,帶動地區發展。
(二) 產業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建立都市土地儲備機制。
(三) 運用中央生態公園、兩河側退縮空間及專案住宅區、保存及延 續當地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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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共設施
(一) 公共設施整體規劃,打造系統性休憩空間。
(二) 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五、 生態保育
(一) 維護原有自然生態,進行原生物種復育,成為臺北市生態物 種的基因庫。
(二) 結合關渡自然保留區及關渡濕地,擴大生態保育空間。
(三) 配合周遭水文與環境,整合藍色水路與綠色資源,強化環境 教育,發展具生態、教育與休閒的遊憩系統。
六、 開發方式
本計畫區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肆、 規劃構想
一、 土地使用
高保護範圍內劃分住宅區、商業區、科技產業專用區等三大 使用分區,均納入200年防洪標準高保護範圍內,以保護居民之生 命財產安全與商業及產業發展;並配合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 地。
(一) 住宅區: 1、 專案住宅區:規劃專案住宅區,興建專案住宅提供住戶承購 或承租,以滿足現住戶居住需求。 2、 一般住宅區:配合地區特性及道路服務水準,訂定合理之發 展密度且配合容積管制規劃不同使用強度(低、中低及中密度) 之住宅區,減低周邊交通及環境之衝擊。
(1) 中央生態公園南側,考量公園景觀、風廊,規劃低密度之 水岸住宅區。
(2) 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策略及綠色交通、智慧節能規劃理念, 鄰30公尺以上之主要幹道且於大眾運輸場站服務半徑500 公尺範圍內之住宅區,劃設中密度發展之住宅區。
(3) 一般住宅區則以滿足居住需求為主,採中低密度為原則。
(二) 商業區:考量不同區位及商業型態,採以大眾運輸導向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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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配置,於車站、碼頭及交通轉運站周邊配置商業區,提 供滿足地區性商業需求為主。 1、 鄰里商業區:於住宅區核心地區劃設商業區,主要係提供在 地居民商業活動使用。 2、 核心商業區:結合交通用地(轉運站)規劃核心商業區,主要 可提供全區型商業活動使用。 3、 河岸商業區:配合藍色水路及碼頭公園之設置,規劃商業 區,主要得作為配合外地或臺北市民搭乘藍色水路,進行水 上活動、觀光與休閒、住宿及餐飲零售等遊憩商業活動使用。
(三) 科技產業專用區:為有效串聯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延續創造 產業廊帶、共榮發展,於社子島地區北側劃設科技產業專用 區,配合臺北市整體產業發展趨勢,推動前瞻性產業;未開 發前則先以簡易綠美化方式作為儲備土地,使社子島地區成 為臺北市未來產業實驗應用基地。
(四) 公共設施用地:配合地區發展及防洪安全所需,主要規劃學 校、堤防、公園、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及抽水站用地等 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用地將配合防洪安全、休閒遊憩、 文資保存及公眾服務等不同機能,予以設定功能定位。 1、 產業支援設施用地:配合臺北市未來產業發展,於主要計畫 之科技產業專用區中,劃設細部計畫之產業支援設施用地, 作為產業支援服務使用;得供醫療設施及產業支援設施使 用。 2、 公園用地:依區為特性及類型定位如下:
(1) 河濱公園:因配合基隆河及淡水河側退縮所留設之高保護 空間形塑成之開放空間,可作為觀光、遊憩、市民農園及 通洪使用並得於適當區位規劃環島自行車道系統。
(2) 中央生態公園:配合中央運河設計,可供民眾休閒、市民 農園、親水及遊憩之大型中央生態公園,同時得配合藍色 水路設置碼頭區及水上活動設施區位。並於颱風汛期時, 得配合水利設施作為本地區防洪蓄水、調節排水之使用。
(3) 史蹟公園:配合當地歷史建物、寺廟原地保存之公園,維 繫在地紋理及地區特色之公園。
(4) 鄰里公園:規劃適當鄰里公園。主要服務對象為社區民 眾,提供一般休閒遊憩使用,並可配合防救災,作為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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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防災公園。
(5) 帶狀綠帶型公園:配合生態跳島系統,於住宅區內規劃小 型公園,延續動、植物復育系統,並配合共乘運具規劃設 置 E 化、綠能之交通設施停靠點,公社區民眾使用。配合 洲美快速道路高架道路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緩衝綠帶 型公園。 3、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供汙水處理廠、抽水站、公車調度及自 來水設施等公用事業共同複合使用,以提高土地使用效能。 4、 學校用地:配合地區未來發展及顧及學生受教權,故劃設國 中用地、國小用地、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 5、 交通用地:為配合大眾運輸導向之發展,提倡「綠能、共享、 E 化」之交通規劃政策,本地區配合劃設交通用地,以供地區 交通隊外轉運、調度、檢修等功能。 6、 抽水站用地:配合地區排水系統規劃及建置,於適當區位規 劃抽水站用地,供抽、排水相關設施使用。 7、 堤防用地:原 80 年 6 月 5 日已公告堤防用地 23.18 公頃,現 配合防洪所需,擴大規劃堤防用地。 8、 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配合地區發展及推動大眾運輸所需, 於適當區位留設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並與人口活動密集地 區作適當隔離。
二、 交通運輸
(一) 規劃完整大眾運輸路廊,服務區內及聯外運輸需求。
(二) 建構總量管制停車管理計畫,朝向停車供給公共化;計畫道 路不提供路邊停車格為原則。
(三) 全島為交通寧靜區、慢行交通優先。縮減車道使用寬度,建 立完整、連續之自行車道及人行系統。 
(四) 優先引入電動車,以再生能源建築供給車輛電力。
(五) 優先引入大眾運具共享系統(如:U-car、U-bike),規劃分散 設置,提升使用便利性。 
(六) 劃設中央親水綠軸,供交通及親水活動使用。並考量周邊水 域水文條件,於計畫範圍西南側興闢多功能休閒碼頭或渡船 碼頭,串連發展水上交通與休閒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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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產業發展
(一) 社子島毗鄰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整體產業規劃朝向產業廊帶 的共榮發展。
(二) 社子島產業用地定位為臺北市前瞻應用示範特區,打造臺北 市未來產業實驗應用基地,配合市府產業策略逐步招商引 資;部分引進前瞻性產業應用示範,部分作為新興產業儲備 用地。
(三) 建立應用服務生態,推展未來服務整廠輸出的效益;另亦藉 由創新應用的示範案例,吸引國內外創投業者。
四、 都市防災
(一) 防洪排水
以符合臺北地區200年重現期防洪保護標準進行規劃;環島防 洪設施則以加設矮牆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其標高達 9.65 公尺。 1、 高保護內:填土後高程為 E.L.+2.5m~4m。排水系統重新佈 設,常時區內可重力排水,景觀河道兼具蓄洪功能。。 2、 高保護外:緩坡土堤填築至E.L.+8.15公尺,配合加設1.5公 尺矮牆或其他適當方式,使整體高保護標高達到 E.L.+9.65 公尺。基隆河側高保護設施由公告堤線向內退縮 80 至 130 公 尺,其間填土成緩坡空間,劃設為公園用地。淡水河側高保 護設施由公告堤線向內退縮 30 公尺,其間亦填土成緩坡空 間。 3、 本計畫區公共工程與一般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時,應建立完整 水資源循環管理系統,包括基地之滲水、保水、蓄水、地表 逕流排水及中水循環運用等水資源管理機制,提升公共工程 與個別基地之自我氣候調適應變能力,以因應極端氣候之各 項挑戰及水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 防災避難系統 1、 避難及救災路線:計畫區內寬度達 20 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 規劃為意外發生時之緊急道路,為救災、避難之主要動線, 同時配合緊急道路,將部分 12 公尺以上之道路規劃為本計畫 區之輸送、救援道路,以形成完整之救災、避難路網。 2、 防災避難空間:依不同使用分區及活動性質,各街廓內之公 共開放空間系統(包括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指定退縮之公共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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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劃設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並運用計畫區內集中且面積 較大之開放空間,作為緊急防災避難場所。 3、 防災避難據點:計畫區內之各級學校規劃為災害發生後,可 有效安置災民之臨時及中長期收容所。而本計畫區內位於中 央之交通用地於災難發生時應依其功能屬性,得為地區救災 之指揮中心與臨時醫療中心。
五、 文化資產保存
(一) 擇定保存社子島內歷史建物及領有寺廟登記之宗教信仰場 所,並徵詢相關單位意見,主要採配合劃設為公園用地予以 原址保存為原則,以兼顧文化保存與市民休閒,並建立地方 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二) 經審慎評估由本府保存之建築物或結構物,未來需妥善管理 維護,或予以轉化利用賦予建築物未來開發後之新生命。
(三) 透過分期開發模式,維繫及延續現有聚落文化活動,並由市府 專案輔導文化傳承及保存。
六、 開發方式
(一) 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方式,並以分期分區方式加速期程。
(二) 為顧及原住戶之居住權益,本地區採先安置後拆遷方式,專 案住宅配置於第一期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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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實質計畫內容
一、 土地利用面積分配情形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情形如表2表3,位置詳圖4圖5。
表3 土地使用面積表 細部計畫使用分區 面積(ha)  百分比(%)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專案住宅區 12.91  4.39% 住宅區(一) 9.229.27 3.133.15% 住宅區(二) 40.8540.09 13.8913.63% 住宅區(三) 25.6724.54 8.728.34% 第一種商業區(特) 13.3614.98 4.555.09% 科技產業專用區 16.79  5.71%  小計(可開發面積) 118.08118.58  40.3940.31%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產業支援設施用地 2.23  0.76% 公園用地 84.6383.30  28.7728.32% 堤防用地 24.99  8.50% 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 3.87  1.311.32% 國中用地 2.512.55  0.850.87% 國小用地 2.112.03  0.720.69% 道路用地  49.7451.02  16.9117.35% 交通用地 1.171.41  0.390.48% 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 0.520.60  0.180.20%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3.05  1.04% 抽水站用地 0.51  0.180.17%  小計(公共設施面積) 175.33175.55  59.6159.69%   294.13  100.00% 備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二、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
(一) 土地使用分區及建蔽率、容積率管制
表4 各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管制表 土地使用分 區 街廓編號 使用性質
建蔽率 (%)
容積率 (%)
專案住宅區 A1~A2
優先提供符合承購資格之拆遷戶 安置使用,剩餘則作為公共住宅
45%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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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 區
街廓編號 使用性質
建蔽率 (%)
容積率 (%)
以供符合承租資格之拆遷戶承租 及配合本市公共住宅政策使用。
住宅區(一)
C1~C11 B1~B10
提供作為低密度住宅使用。 35% 120%
住宅區(二)
D1~D38 C1~C37
提供作為中低密度住宅使用。
35% 160%
E1~E10 D1~D10
提供作為中低密度住宅使用,高 程 9.65 公尺以下空間做停車及公 共使用部分得免計容積。
住宅區(三)
B1~B4 E1~E4
提供作為中密度住宅使用並得優 先作為協力造屋基地。
45% 225%
F1~F15 F1~F10
提供作為中密度住宅使用。
第一種 商業區(特)
G1~G11 G1~G7
地區性商業服務使用為主,兼供 區域性服務。
55% 360%
G8~G10
區域性商業服務使用、休憩及觀光 旅館為主。
55% 200%
科技產業 專用區
H1~H4
發展高科技生物技術、媒體、資 訊、電子、通訊產業、智慧農業及 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產業為主。
45% 200%
註:街廓編號請參見圖 4。 
(二) 各使用分區容許使用組別及其他相關規定
表5 各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表 土地使用分區 街廓編號 容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
專案住宅區 A1~A2
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種住 宅區規定。
住宅區(一)
C1~C11 B1~B10
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種住 宅區規定。為擴大產業效能,臨科技產業專用 區之住宅街廓 B9、B10 允許作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8組:一般事務所、第29 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不受核准條件限 制。
住宅區(二)
D1~D38 C1~C37
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二之一種 住宅區規定。為擴大產業效能,臨科技產業專 用區之住宅街廓 C32、C33、C34 允許作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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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 街廓編號 容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28 組:一般事務 所、第 29 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不受核准 條件限制。
E1~E10 D1~D10
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之一 種住宅區規定;高程 9.65 公尺以下空間做停車 及公共使用(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定義)得免 計容積,惟須配合設置人行、自行車平台銜接 跨堤設施。
住宅區(三)
B1~B4 E1~E4
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 宅區規定。為擴大產業效能,臨科技產業專用 區之住宅街廓 F6、F7、F8、F9 允許作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28 組:一般事務 所、第 29 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不受核准 條件限制。
F1~F15 F1~F10
第一種 商業區(特)
G1~G10
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種商 業區規定,但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科技產業 專用區
G8~G10 H1~H4
依本計畫規定。
註:街廓編號請參見圖 4。
(三) 科技產業專用區 1、 使用性質: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工業 區規定,或配合本府產業政策且經本府產業發展局核准之產 業。另配合智慧農業發展需求,允許第 49 組:農藝及園藝業、 第 50 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使用。 2、 為落實科技產業專用區開發之目標,並配合本案土地儲備機 制及大眾運輸規劃之需要,擇定街廓編號 H1 科技產業專用區 規劃由本府取得,並主動整體規劃,以加速地區發展,達成 旗艦開發的效果。 3、 H1 街廓配合本地區推動大眾運輸規劃之需要,得於地面及地 下層配合規劃留設公共停車空間及大眾運輸所需之停車、維 修、機電及養護等機廠空間,以利發展大眾運輸服務所需。
(四) 其他管制內容 1、 產業支援設施用地得設置醫療設施及產業支援設施使用,其 產業支援設施之具體使用計畫,應由未來用地單位擬具使用 開發計畫,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2、 科技產業專用區於開發時,開發計畫應包含有關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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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制、廢棄物處理以及公共安全維護等計畫。 3、 本計畫區各街廓內最小基地建築規模除按圖 5 圖 6 規定辦理 外,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4、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地下層最大開挖面積以建蔽率加 10% 為原則,惟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許可者,不在此限。 5、 專案住宅區最小基地面寬為 18 公尺;第一種商業區(特)最 小基地面寬為 30 公尺。 6、 為加強本計畫區未來開發成效,除從土地使用、交通運輸、 公共設施等整體規劃設計外,另針對本計畫區特性及計畫內 容,以都市設計理念,規劃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車流 動線系統等項目訂定「社子島地區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實施管 理(詳附件一),以期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都市意象。 7、 計畫區各土地使用除本計畫規定者外,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本計畫區之商業區、科技產業專用區不容納居住人口。 考量住宅區使用定位及性質不同,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分別 設定為 35 平方公尺及 45 平方公尺,初估計畫容納人口約為 34,00032,000 人。
表6 計畫容納人口表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公頃)
可容納人 口(人)
每人平均樓地 板面積(㎡)
備註
專案住宅區 12.91
12,910 11,619
35
考量地面層作為公 共使用,故居住人 口以容積樓地板面 積 9 成計算。
住宅區(一)
9.22 9.27
1,721 1,728
45
考量地面層仍可做 為商業使用,故居 住人口以容積樓地 板面積 7 成計算。
住宅區(二)
40.85 40.09
10,167 9,978
45
住宅區(三)
25.67 24.54
8,984 8,589
45
19 
第一種商業區 (特)
13.36 14.98
- - 不容納居住人口
科技產業專用區 16.79 - - 不容納居住人口
合計
118.80 118.58
33,781 31,914
-  
20  
圖4 街廓編號示意圖
21  
圖5 擬定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細部計畫案示意圖
22  
圖6 最小開發規模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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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交通運輸計畫
社子島的聯外運輸孔道受限於社子大橋與延平北路的容量限制,需 要改變過去都市規劃以機動車輛運輸服務為主的模式,而且為了實踐生 態社子島理念,本計畫的交通運輸將朝向大眾運輸使用率達到 80%為目 標,除了規劃配置大眾運輸路廊、區內交通轉運、藍色公路運輸以及完 整的綠色運輸服務系統外,將以停車供給限制的管制進行機動車輛的使 用管理,交通運輸將依五點原則說明。
(一) 發展公共運輸為運輸主軸
(二) 優化人本運輸使用環境
(三) 明確定位道路功能及路權分配
(四) 落實停車數量供給及車輛使用管理
(五) 導入綠能、共享及 E 化之運具
一、 大眾運輸系統
(一) 配置運輸中心整合運輸服務,滿足多元需求
於計畫區中央地帶的南北二側,設置運輸服務中心,整合聯 外及島內的運輸系統,提供島內居民及外來訪客多元完整的運輸 服務;其中北側運輸中心將與專案住宅區以複合開發方式設置於 適當區位,南側運輸中心則以交通用地提供開發使用。
(二) 大眾運輸路廊
於 45 公尺、30 公尺道路以及福國路延伸段的主要聯外道路配 置大眾運輸路廊,將視開發進程、產業發展與人口規模需求,提 供公車、BRT 或軌道運輸服務,以滿足整體大眾運輸所需。
(三) 多元公共運輸服務
區內規劃接駁公車、U-bike、U-Car 之服務站點,並於 8 公尺 以上之計畫道路路權內規劃提供實體自行車道、人行道空間,串 聯區內各活動據點,補足林蔭大道骨幹未服務處之運輸缺口。
(四) 藍色水路與碼頭
配合中央生態公園闢設的社子島運河,由計畫區東側基隆河 岸進入,於接近島頭位置與淡水河連接,其寬度與深度設計可提 供藍色公路運行,並於島內運輸中心區位與淡水河出口處各設置 一處碼頭,提供水、陸運輸的接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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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道路系統
(一) 聯外道路 1、 編號 1-1 道路(45 公尺):為計畫區中央偏北側之東西向道 路,連結至社子大橋,需配合大眾運輸系統留設大眾運輸專 用道。 2、 編號 1-2 道路(45 公尺):為計畫區中央之南北向道路,需 配合大眾運輸系統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3、 編號 2-1 道路(30 公尺):為計畫區中央之東西向道路,連 結至福國路延伸段大橋,跨基隆河銜接北投士林科技園區, 需配合大眾運輸系統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4、 編號 2-2 道路(30 公尺):為計畫區南側之南北向道路,銜 接洲美快速道路。
(二) 主要道路 1、 編號 3-1 號道路(20 公尺):為計畫範圍東側沿高保護堤防 之環狀道路,屬於環島防汛道路之一段,對外聯繫至洲美快 速道路及社子堤防道路。 2、 編號 3-2 號道路(20 公尺):為計畫範圍中央南北貫串之主 要道路,聯繫社子島基隆河至淡水河,需將空橋系統納入道 路設計(詳參圖 14 圖 16 及圖 22 圖 24)。 3、 編號 3-3 號道路(20 公尺):為計畫範圍東西向聯繫島頭地 區之主要道路,東側聯結 1-1 號道路至社子大橋;需配合大 眾運具路線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4、 編號 3-4 號道路(20 公尺):為計畫範圍東西向聯繫島頭地 區之主要道路,東側聯結 2-1 號道路至福國路延伸段大橋; 需配合大眾運輸系統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5、 編號 4-1 號道路(15 公尺):為計畫範圍北側道路,南向聯 繫 1-2 號聯外道路;東向聯繫 4-2 號主要道路。 6、 編號 4-2 號道路(15 公尺):為計畫範圍北側道路,聯繫計 畫範圍內科技產業專用區、專案住宅區,至公 5(中央生態公 園)。
(三) 次要道路 1、 環島防汛道路
(1) 編號 5-1 號道路(12 公尺):為計畫範圍東側沿高保護堤防
25 
之環狀防汛道路。
(2) 編號 5-2 號道路(12 公尺):為計畫範圍北側沿高保護堤防 之環狀防汛道路。
(3) 編號 5-3 號道路(12 公尺):為計畫範圍西側沿海院之環狀 防汛道路。
(4) 編號 5-4 號道路(12 公尺):為計畫範圍西側沿公 9 之環狀 防汛道路。 2、 編號 5-5 號道路(12 公尺):為計畫範圍南側沿高保護堤防 之環狀防汛道路。 3、 編號 6-1、6-2、6-3、6-4、6-5、6-6、6-7、6-8 號道路(12 公尺):為計畫範圍內聯繫公共設施、商業區、住宅區、及主 要道路之東西向次要道路。 4、 編號 7-1、7-2、7-3、7-4、7-5、7-6 號道路(12 公尺):為 計畫範圍內聯繫公共設施、商業區、住宅區、及主要道路之 南北向次要道路。
(四) 地區道路: 1、 編號 8-1、8-2、8-3、8-4、8-5、8-6、8-7 號道路(10 公尺): 主要為聯繫住宅社區間之 10 公尺道路。 2、 編號 9-1、9-2、9-3、9-4、9-5、9-6、9-7、9-8 號道路(8 公尺):主要為聯繫住宅社區間之 8 公尺東西向道路。 3、 編號 10-1、10-2、10-3、10-4、10-5 號道路(8 公尺):主 要為聯繫住宅社區間之 8 公尺南北向道路。 4、 編號 11-1、11-2 號道路(8 公尺):主要為聯繫住宅社區間, 三角綠帶旁之 8 公尺道路。
26 
表7 計畫範圍道路編號表
編號 起迄 寬度 功能 說明 1-1 自社子大橋至 1-2 與 4-1 交點 45 公尺 聯外道路 需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1-2 自 5-5 至 1-1 與 4-1 交點 45 公尺 聯外道路 需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2-1
自福國路延伸段(北投士林科技園 區)至 1-2 號道路
30 公尺 聯外道路 需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2-2 自洲美快速道路至 2-1 號道路 30 公尺 聯外道路  3-1 自社子堤防道路至 2-1 號道路 20 公尺 主要道路 環島防汛道路 3-2 自 5-2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20 公尺 主要道路 空橋系統納入道路設計 3-3 自 1-1 號道路至 5-3 號道路 20 公尺 主要道路 需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3-4 自 1-2 號道路至 5-4 號道路 20 公尺 主要道路 需留設大眾運輸專用道 4-1 自 1-2 號道路至 5-2 號道路 15 公尺 主要道路  4-2 自 4-1 號道路至 8-2 號道路 15 公尺 主要道路  5-1 自 2-1 號道路至 1-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環島防汛道路 5-2 自 1-1 號道路至 5-3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環島防汛道路 5-3 自 5-2 號道路至 3-3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環島防汛道路 5-4 自 3-3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環島防汛道路 5-5 自5-4號道路至計畫範圍南側端點 12 公尺 次要道路 環島防汛道路 6-1 自 3-2 號道路至 5-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2 自 7-33-2 號道路至 5-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3 自 11-17-3 號道路至 5-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4 自 11-26-5 號道路至 5-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5
自 10-211-1 號道路至 3-15-1 號道 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6 自 10-27-5 號道路至 3-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7 自 7-5 號道路至 3-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6-8 自 7-2 號道路至 5-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東西向次要道路 7-1 自 6-1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南北向次要道路 7-2 自 6-1 號道路至 2-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南北向次要道路 7-3 自 6-1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南北向次要道路 7-4 自 6-46-5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南北向次要道路 7-5 自 5-22-1 號道路至 1-15-5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南北向次要道路 7-6 自 5-2 號道路至 8-1 號道路 12 公尺 次要道路 南北向次要道路
8-1
自5-5號道路至延平北路及洲美快 速道路自 5-1 號道路至 3-2 號道路
10 公尺 地區道路 
8-2 自 7-55-5 號道路至 5-13-1 號道路 10 公尺 地區道路  8-3 自 5-5 號道路至 2-2 號道路 10 公尺 地區道路  8-4 自 2-2 號道路至 3-1 號道路 10 公尺 地區道路  8-5 自 5-5 號道路至 2-2 號道路 10 公尺 地區道路 
8-6
自 5-5 號道路至 3-1 號道路自 5-5 號道路至延平北路及洲美快速道
10 公尺 地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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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起迄 寬度 功能 說明 路 8-7 自 5-5 號道路至 3-4 號道路 10 公尺 地區道路  9-1 自 5-1 號道路至 3-2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2 自 7-37-2 號道路至 5-1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3 自 7-27-1 號道路至 7-3 號道路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4 自 10-27-5 號道路至 3-1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5 自 1-2 號道路至 3-2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6 自 10-510-4 號道路至 4-1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7 自 10-410-2 號道路至 10-3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9-8 自 10-410-2 號道路至 10-3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東西向社區道路 10-1 自 6-58-2 號道路至洲美快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南北向社區道路 10-2 自 2-13-4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南北向社區道路 10-3 自 3-4 號道路至 5-5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南北向社區道路 10-4 自 3-43-3 號道路至 5-55-2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南北向社區道路 10-5 自 3-32-1 號道路至 5-25-5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南北向社區道路 11-1 自 6-3 號道路至 6-46-5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11-2 自 6-2 號道路至 6-4 號道路 8 公尺 地區道路  
28  
圖7 道路編號示意圖
29  
圖8 道路系統示意圖
30  
圖9 道路寬度及編號示意圖
31 
柒、 公共設施計畫
一、 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公園用地、產業支援用地、學校用地、交 通用地、道路用地、堤防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抽水站用地 及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等,詳見圖 11 圖 12。
(一) 公園用地
社子島地區公園用地計 34 處,公園類型、編號、規模大小及 活動項目等,參見表 7 表 8、圖 9 圖 10。
表8 計畫範圍各類公園用地項目表
公園類型 編號
面積 (ha)
活動項目 服務對象
河濱公園 (全區性)
公 1
13.8 13.76  1. 觀鳥、賞景、河口生態維繫、散步 等低干擾性活動及市民農園等相關 支援設施。 2. 釣魚、划船等親水活動及其相關支 援設施。 3. 得於適當地點規劃自行車、休憩等 各類休閒活動。
全市
河濱公園 (全區性)
公 2
12.0 11.99 
河濱公園 (全區性)
公 3
3.3 3.29 
河濱公園 (全區性)
公 4
4.2 4.17 
中央生態公園 (全區性)
公 5
13.1 11.73 
鄰近主要住宅群,以提供地方居民休 閒、防災避難、親水或民俗活動等功 能之使用為原則,並得於適當地點規 劃自行車、慢跑、休憩、露營、野 餐、球類競賽、市民農園、社區活動 中心等使用。
住宅社區 為主,若 有大型活 動可服務 全市 中央生態公園 兼史蹟公園 (坤天亭) 公 6 8.2 8.19  1. 保存坤天亭之具紀念意義建築物, 及搭配宮廟活動所需之廟埕廣場使 用為主,及史蹟參觀所需之支援服 務設施為原則。 2. 規劃碼頭一處,公園兼具地方民俗 與水域活動之功能,並得於適當地 點規劃提供戶外舞台、表演空間、 親水活動、市民農園、自行車、慢 跑、休憩、露營、野餐、球類競 賽、社區活動中心等使用。 中央生態公園 (全區性) 公 7 10.5 10.53  1. 釣魚、划船等親水活動及市民農園 等其相關支援設施。 全市
32 
公園類型 編號
面積 (ha)
活動項目 服務對象 2. 得於適當地點規劃自行車、慢跑、 休憩、露營、野餐、球類競賽、社 區活動中心等使用。
中央生態公園 (全區性)
公 8
0.9 0.92  規劃碼頭一處,並適當串連公 7 及週 邊商業區,提供濕地、生態遊憩、釣 魚、划船等親水活動及其相關支援設 施。
中央生態公園 (全區性)
公 9
9.9 9.94 
1. 與島頭公園相連,觀鳥、賞景、河 口生態維繫、散步等低干擾性活動 及其相關支援設施。 2. 市民休閒農園等田園式休閒活動及 其相關支援設施。
中央生態公園 (全區性) 公 10
3.3 2.84 
配合國小河道規劃具濕地、生態教學 功能之公園。 公園與抽水站應搭配設計,以緩坡方 式銜接環島自行車道;供自行車、慢 跑、休憩之使用。
住宅社區 為主,亦 可服務全 市生態教 學交流
史蹟公園 (玄安宮)
公 11
0.4 0.37 
1. 保存玄安宮之具紀念意義建築物, 及搭配宮廟活動所需之使用為主, 及史蹟參觀所需之支援服務設施為 原則。 2. 包含廣場、綠帶,供一般社區休憩 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史蹟公園 (燕樓李家) 公 12
0.3 0.24 
1. 保存燕樓李家之具紀念意義建築 物,及搭配史蹟參觀所需之支援服 務設施為原則。 2. 包含廣場、綠帶,供一般社區休憩 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史蹟公園 (溪底王宅) 公 13
0.4 0.38 
1. 保存溪底王宅之具紀念意義建築 物,及搭配史蹟參觀所需之支援服 務設施為原則。 2. 包含廣場、綠帶,供一般社區休憩 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史蹟公園 (李忠記宅) 公 14
0.3 0.33 
1. 保存李忠記宅之具紀念意義建築 物,及搭配史蹟參觀所需之支援服 務設施為原則。 2. 包含廣場、綠帶,供一般社區休憩 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33 
公園類型 編號
面積 (ha)
活動項目 服務對象
鄰里公園 公 15
0.4 0.42  1.包含廣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 一般社區休憩使用。 2.公園設計上,預留地方宗教信仰(威 靈廟)保存的彈性。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史蹟公園 (李和興宅) 公 16 0.25 
1. 保存李和興宅之具紀念意義建築 物,及搭配史蹟參觀所需之支援服 務設施為原則。 2. 包含廣場、綠帶,供一般社區休憩 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鄰里公園
公 16 公 17
0.7 1.02  包含廣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一 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鄰里公園
公 17 公 18
0.1 0.96  配合福國路延伸引道使用;包含廣 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一般社區 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鄰里公園
公 18 公 19
0.1 0.17  配合福國路延伸引道使用;包含廣 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一般社區 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鄰里公園
公 19 公 20
0.2 0.40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包含廣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一 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0 公 21
0.2 0.12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配合福國路延伸引道使用;包含廣 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一般社區 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1 公 22
0.1 0.11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配合福國路延伸引道使用;包含廣 場、綠帶、兒童遊樂場,供一般社區 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2 公 23
0.4 0.06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作為洲美快速道路之緩衝綠帶,包含 綠帶、小型廣場、兒童遊樂場,供一 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34 
公園類型 編號
面積 (ha)
活動項目 服務對象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3 公 24
0.2 0.12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作為洲美快速道路之緩衝綠帶,包含 綠帶、小型廣場、兒童遊樂場,供一 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4 公 25
0.1 0.23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作為洲美快速道路之緩衝綠帶,包含 綠帶、小型廣場、兒童遊樂場,供一 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鄰里公園
公 25 公 26
0.1 0.04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住宅街廓旁三角綠帶,包含廣場、綠 帶,供一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鄰里公園
公 26 公 27
0.2 0.02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住宅街廓旁三角綠帶,包含廣場、綠 帶,供一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鄰里公園
公 27 公 28
0.06 0.01  公 19~公 26 規劃為帶狀綠廊,提供南 北向慢行通道及生態跳島。 住宅街廓旁三角綠帶,包含廣場、綠 帶,供一般社區休憩使用。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8 公 29
0.01 0.10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29 公 30
0.5 0.08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30 公 31
0.08 0.13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31 公 32
0.1 0.12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32 公 33
0.1 0.13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33 公 34
0.1 0.14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34 0.1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帶狀綠帶型 公園
公 35 0.1  帶狀綠廊,提供南北向慢行通道及生 態跳島。
住宅社區 鄰里單元 
35 
(二) 文資及寺廟在地紋理保存
經調查本計畫範圍內共有 5 處歷史建築「玄安宮、燕樓李宅、 李和興宅、李忠記宅、溪底王宅」及 2 處領有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 「坤天亭、地藏禪寺」,為能妥善保存在地紋理,本計畫配合評估 建物原地保存之可行性。 經徵詢及評估相關法令後,地藏禪寺願意參與全區區段徵 收,配地分回重建外,其餘以配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方式,採原 地保存。另當地另一信仰中心「威靈廟」,考量其在地歷史悠久, 且經民眾陳情刻正進行文資審議申請籌備程序,故配合規劃公園用 地,保留未來須原地保存之可能性。保存原則與保存位置參見表 8 表 9 及圖 10 圖 11。
表9 具文化意義建築物之保存內容與保存原則表 身份 數量 保存原則 文化 資產 5 處 燕樓李家、玄安宮、李和興宅、李忠記宅、溪底王宅採劃設 公園用地方式,原址妥善保留。 宗教 場所 1 處 坤天亭(合法寺廟登記)採原地劃設公園用地,原址妥善保 留。
老樹 26 株
以原地保留為原則,若配合道路、公共設施開闢,採就近公 園、綠地內復植。
文化 意義 建築
1 處
威靈廟,始創建於清康熙年代,後雖因故新建,惟屬在地重 要傳統信仰,並經民眾陳情刻正籌備文資審議申請作業,考 量倘列為文資後,整體未來空間使用彈性,故預為劃設公園 用地(公 15)。
36  
圖10 公園編號及位置示意圖
37  
圖11 歷史建築、領有寺廟登記之廟宇及老樹分布示意圖
38 
(三) 產業支援設施用地
劃設產業支援設施用地二處,面積共計 2.23 公頃,臨接 1-1 號道路,鄰近社子島北側科技產業專用區,作為產業支援服務使 用;主要得供醫療設施及產業支援設施使用,有關產業支援設施 之具體使用計畫,應由未來用地單位擬具使用開發計畫,經臺北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 國中用地、國小用地、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
劃設國中用地、國小用地、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其 中,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及富安國小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劃設 面積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約 3.87 公頃、國中約 2.512.55 公頃、 國小約 2.112.03 公頃。
(五) 交通用地
劃設交通用地二處,面積共計 1.41 公頃;位於島內中央地區 的交通用地,主要做為社子島內轉運核心;位於社子島南側的交 通用地則提供未來公車系統停放、調度、檢修等使用。
(六) 道路用地
劃設道路用地,面積共計 49.7451.02 公頃。
(七) 堤防用地
維持 80 年 6 月 5 日已公告之原有堤防用地,並配合防洪計畫 調整用地範圍,共劃設堤防用地 24.99 公頃,以符合防洪需求。
(八)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劃設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處,提供汙水處理廠、抽水站、公 車調度及自來水設施等公用事業共同使用,面積計 3.05 公頃;本 用地之建築物設計應搭配公 1、公 7 整體規劃設計,且應融入緩坡 設計或平台方式銜接基隆河側高保護緩坡空間。
(九) 抽水站用地
劃設抽水站用地一處,作抽水站等相關設施使用,面積計 0.51 公頃;未來,抽水站興建之建築物量體應搭配公 10 設計,且 應融入緩坡設計或平台方式銜接淡水河側高保護緩坡空間。
(十) 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
劃設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一處,供設置電力傳輸所需之相關 設施使用,計 0.520.6 公頃。
39 
二、 使用管制
(一) 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層最大開挖面積以建蔽 率加 10%為原則,惟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 各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管制規定: 1、 產業支援設施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360%。 2、 國中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160%。 3、 國小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160%。 4、 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160%。 5、 交通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200%。 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160%。 7、 電力設施變電所用地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 200%。 8、 其餘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容積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約 34,00032,000 人,並經推估國中學生數 約 943 人,國小學生數約 1,489 人(詳備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情 形如表 9 表 10。
表10 社子島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表 公 共 設 施 項 目 面積(公頃) 計畫服務水準
法規檢討標準 國民 中小 學設 備基 準 教育部訂 頒檢討標 準
公 園
84.6383.30 24.8926.03 ㎡/人   國

2.512.55 26.6228.73 ㎡/學生
2.5公 頃
17.77 ㎡ /學生 國

2.112.03 14.1714.48 ㎡/學生
2.0公 頃
10.67 ㎡ /學生 註:本計畫區國中(國小)學生預估數係以 104 年度數據進行推估,推估公式為「計畫區居住人口數」 ×「臺北市國中(國小)學生數」/臺北市總人口數。 
40  
圖12 公共設施用地位置示意圖
41 
捌、 防災避難計畫
本計畫區內之防災避難系統配合使用分區及活動性質,僅劃設單一 防災避難區。有關防災避難系統中避難及救災動線規劃以及防災避難空 間據點指定等,分述如下。
一、 避難及救災動線
(一) 緊急道路:將計畫區內寬度 20 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主要道 路,規劃為意外發生時之緊急道路,為救災、避難之主要動 線。
(二) 輸送、救援道路:配合緊急道路,將部分 10 公尺以上之道路 規劃為本計畫區之輸送、救援道路,以形成完整之救災、避 難路網。
二、 緊急指揮與醫療中心
計畫範圍中央之交通用地,規劃為緊急指揮及醫療中心。
三、 劃設防災避難空間或據點
(一) 為緊急避難行為所需,運用計畫區內之公園用地、國中用 地、國小用地、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廣場、道路等作 為緊急防災避難場所。
(二) 社子島內交通用地、公園用地、國中用地、國小用地、私立臺 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等,指定為防災避難區規劃臨時及中長 期收容所。 
42  
圖13 防災避難系統示意圖
43 
玖、 實施進度與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為因應社子島 200 年防洪計畫及本案之「先安置、後拆遷」之 開發策略,本計畫分期分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 第一期發展區:以現況計畫範圍內低度利用之區域,及200年 防洪計畫之高保護設施工程局部範圍,劃分為第一期發展 區,以加速拆遷安置作業及開發整地之時程,並先行建設專 案住宅,做為第二期拆遷之安置基地。另為配合大眾運輸發 展所需,並由本府工務局優先評估規則興闢士林福國路延伸 段至社子島之跨河橋樑,以供未來社子島開發後之大眾運輸 路網使用。
(二) 第二期發展區:計畫範圍現況人居、建物密集之區域。
二、 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 本計畫範圍除全區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外 (不包含私 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產權之校地,惟現況屬防汛環島道路部 分之校地仍須納入),尚包括計畫範圍外新舊防潮堤間之行水 區土地。
(二) 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應繼續維持教學使用,如將來改 變為非教學性質或其他用途,應予以回饋公平負擔。社子島 開發填土整地與工程施工期間及未來永久性排水問題,學校 應配合未來周邊開發情形,自行負擔妥善處理;另該校現況 已使用卻非屬該校產權部分(公、私有土地),因納入區段徵 收範圍,故該部分土地由私立臺北海洋技術學院參與區段徵 收之校地優先領回抵價地,不足部分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後 取得。
(三) 本府應就本計畫區之發展計畫(含拆遷計畫)、整地高程、道 路、堤防、共同管溝、公共照明、植栽、人行道、騎樓、自 行車道、大眾運輸及其停靠站、街道家具、區域能源再生及 供應系統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責成專責開發單位,訂定各 項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方案及施工計畫或設計規範,送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據 以實施。
(四) 事業及財務計畫詳表 10 表 11 所示。
44 
表11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公共設 施種類
面積 (公頃)
土地取得方 式
主辦 單位
預定完成期限 (民國)
經費來源
區 徵 重 劃 價 購 其 他
公園 用地
84.63 83.30 V    工務局 文化局
109-118
區段徵收無償取得 土地後,由工務局 及文化局編列開闢 經費。
產業支 援用地
2.23 V    產發局 113-118
由產發局編列土地 取得及開闢經費。
國中用 地、國 小用地
4.62 4.58 V    教育局 109-118
區段徵收無償取得 土地後,由教育局 編列開闢經費。
交通 用地
1.17 1.41 V    交通局 113-118
由交通局編列土地 取得及開闢經費。
道路 用地
49.74 51.02 V    臺北市 政府
區段徵收範 圍內配合區 段徵收時程 辦理
區段徵收無償取得 土地並完成開闢。
堤防 用地
24.99 V    工務局 水利處
109-118
1.原屬本府(水利 處)管有之堤防用地 採交換分合優先抵 充方式辦理。 2.其餘透過區段徵 收方式增列之堤防 用地,則由水利處 編列土地取得及開 闢經費。
公共服 務設施 用地
3.05 V   
衛工處 水利處 交通局 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
113-118
由 衛 工 處 、 水 利 處、交通局及自來 水事業處編列土地 取得及開闢經費。
45 
公共設 施種類
面積 (公頃)
土地取得方 式
主辦 單位
預定完成期限 (民國)
經費來源
抽水站 用地
0.51 V    工務局 水利處
113-118
由水利處編列土地 取得及開闢經費。
電力設 施 變電所 用地
0.52 0.60 V    臺灣電力 股份公司
113-118
由臺電公司編列土 地 取 得 及 開 闢 經 費。
私立臺 北海洋 技術學 院用地
3.87 V  V V
私立臺北 海洋技術 學院
118 年
該校僅部分土地參 與區段徵收作業, 故原非屬該校所有 土地,由私立臺北 海洋技術學院參與 區段徵收之校地優 先領回抵價地,不 足部分依規定繳納 差額地價後取得。 備註:一、本計畫預定完成期限得由主辦機關單位視年度實際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二、本表所列公共設施,後續由各主辦單位自行編列相關費用。
三、道路用地開闢經費包含污水管線經費。 
46 
壹拾、 其他
(一) 本地區之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空橋及公共工程等有關事 項,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或施工。
(二) 本計畫區內公用設備管路系統,如供水、供電等均應採地下 化共同管溝方式施作為原則。
(三) 為建構計畫區內完整之資訊網路系統,進行開發工程時,應 在道路工程設計中納入共同管溝之規劃,並在各街廓適當位 置留設管溝接續點,供各基地建築開發時接續使用。
(四) 各建築基地開發時應規劃管溝系統與共同管溝之接續點連 接。
(五) 本計畫區內之道路截角除計畫圖標示者外,悉依「臺北市道路 截角標準表」之規定採圓弧截角辦理。
(六) 本計畫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 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者,得視實際需求作多目標使用。  
47 
附件一、  社子島地區都市設計管制規定
為創造生態社子島計畫成為臺北市示範生態保育、展現多元理水與 治水、實踐綠色運輸生活的高優質環境品質之住宅社區,擬定下列都市 設計管制規定進行相關開發規範。
一、 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系統
(一) 街廓及建築基地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應按圖 14 圖 15 之 規定辦理。
(二) 指定街廓及建築基地應留設之人行空間及開放空間,應按下 列說明規定辦理。 1、 臨 2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街廓及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 退縮 5 公尺作為帶狀式開放空間。 2、 臨 8、10、12、15、20 公尺計畫道路之街廓及建築基地,應 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4 公尺作為帶狀式開放空間。 3、 臺北海院校地北側,應由基地境界線退縮 10 公尺作為帶狀式 開放空間。 4、 前述退縮 10、5、4 公尺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自道路或基地 境界線起算 1.5 公尺範圍內栽植複層式喬木行道樹,其間距 不得大於 6~8 公尺為原則,其餘空間以提供人行通道為原 則,如圖 14 所示。 
圖14 指定留設人行通道使用規定示意圖
48 
(三) 為形塑入口空間意象,於指定街廓位置留設廣場式開放空 間,其面積至少占基地面積 10%(並以不小於 200 平方公尺為 原則),並應與人行道或帶狀開放空間相連(詳見圖 14 圖 15、 圖 15),位置得配合基地整體規劃,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調整。
(四) 騎樓:本區應依圖 14 圖 15 之規定於指定街廓位置留設騎樓。
(五) 建築物依規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予綠化,綠化規範如 下: 1、 為避免單一樹種栽培並期永續經營都市生態,公共開放空間 之喬木應交替樹種栽植,其樹種應考量抗風性強、具遮蔭效 果之常綠喬木,並以臺灣原生樹種為原則。 2、 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以集中配置為原則, 其綠覆率不得小於 50%。 3、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綠覆率應≧25%或≧(1-建蔽率)x50%(取最 大值)。
(六) 指定之公共開放空間、人行步道、自行車道,其鋪面應考量 與周邊鋪面之配合且平整,材質須注意防滑、耐壓、透水性 材質與工法及易於管理維護等條件。
(七) 各基地設置之供公眾使用空橋、人行道、有頂蓋之人行空 間,皆應設足夠照明,並應將該空間納入基地內安全監控之 系統內。   
49  
圖15 指定道路退縮與留設騎樓位置示意圖
50  
圖16 指定留設人行及空橋系統與開放空間街角廣場、跨提設施示意圖
51 
二、 智慧社區及低碳節能設計原則
智慧社區係利用創新智慧科技、物聯網及雲端服務來解決居 住者的生活需求,以提供便利、舒適、節能減碳永續生態環境及 提升市民幸福感為目的。
(一) 智慧社區
專案住宅應導入智慧科技應用,包括社區安全、節水節電、 智慧生活服務等,提出智慧社區實踐方案,相關構想及設計方案 如下圖 15 圖 17、表 11 表 12:
(二) 智慧建築
專案住宅及公有建築物,應取得「智慧建築標章」銀級以上。
(三) 智慧生活公共服務系統
防災、消防、環境監測、保全、路燈及交通號誌控制、導覽 系統原則應採中央電子監控系統。運用智慧科技,解決交通、供 水與廢水系統、醫院、住屋,以滿足當地居民每日生活所需的設 施為優先目標。 
圖17 智慧社區建置架構示意圖
52 
表12 智慧社區建置參考項目 類別 項目
安全防災
防火系統 防水系統 防盜系統 監視系統 有害氣體防制 緊急求救系統 門禁系統
通訊自動化
公眾行動通訊系統 安全機制及資安防護機制系統 廣域網路之接取(光纖到府網路系統) 公共區域設置無線區域網路 影音對講系統(影像通話、開門、與警衛室、訪客三 方通話)
節能管理與智慧電網
能源管理及能源可視化系統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儲能系統
智慧生活服務
停車管理系統 公共資訊顯示系統
物業管理
資產管理系統 行動化報修維護系統 物業管理系統平台
智慧三表
微電腦瓦斯表 智慧電表 智慧水表 
三、 建築物設計
(一) 建築物高度 1、 各街廓之建築高度限制,依開發後之道路高程標高為基準計 算,並依圖 18 圖 18 之規定辦理為原則。 2、 建築物高度大於五層樓以上者,其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之最 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 60 公尺,且最大連續牆面線不得大於 40 公尺為原則。 
(二) 免計容積
位於淡水河側街廓編號 E1~E10D1~D10 街廓之住宅區,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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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公尺以下部分,作停車空間、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 降機道、排煙室及坡道使用且不得設置壁體或圍牆,始得不計入 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其下部空間並得不計入建築物之層數及高 度。
(三) 空橋系統 1、 經指定須留設公共空橋系統之街廓,建築物銜接高度應與跨 堤設施及空橋順平,且其淨寬度應達 3 公尺以上,連接位置 如圖14圖15為原則,位置、形式、規模、高度及數量得經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調整,得 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其上之建築物應預為留設供連接使 用之空間。 2、 空橋設置應兼具人行與活動延續及都市發災功能,並設置對 外開放之出入口,避免以實體牆面阻隔人與活動之聯繫。
(四) 建築物色彩 1、 為塑造本計畫區特殊風貌,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與地區山脈 景緻協調配合,以中、高明度及中、低彩度為原則。 2、 建築物立面外牆不得使用高反射性材料。
(五) 廣告招牌物
專案住宅區及各住宅區內設置廣告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5公尺或 二層樓之窗台,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 公尺,不得設置霓紅閃光裝 置。且整棟建築物之招牌應統一規劃。
(六) 為維護計畫區內夜間人行安全、夜間活動視覺觀瞻品質,計 畫區內公共開放空間、公共建築物立面與指定退縮公共開放 空間之人行道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
(七) 各建築基地開發時應規劃管溝系統與共同管溝之接續點連 接。
(八)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應採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並應依內 政部訂頒綠建築專章檢討辦理。
(九) 考量水資源之利用,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用水設備均應 設置節水設施,並規劃雨水貯留供水系統及中水利用供水系 統。
(十) 為推動永續建築精神及建構本計畫區為示範生態社區,建築 物與公共設施,於建築開發時必須符合綠建築九大指標系統
54 
至少六項以上指標,其中須含「基地綠化量指標」、「基地保 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指標」等四項為原則。
(十一) 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物需設置各項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 施。其各項設計應遵循「臺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及「臺 北市市區道路人行道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辦理。
(十二) 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面積得計入法定空地。 
55  
圖18 建物高度管制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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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圍牆
(一) 專案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特)、科技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 施用地,一律不得設置圍牆。第一種商業區(特)地面層並不 得裝設封閉式鐵捲門。
(二) 各住宅區如需設置圍牆,得以整體景觀設計或植栽圍籬方式 為之,其設置高度應以不超過 1.5 公尺,基座不高於 45 公分, 且透空率不低於 70%為原則,以塑造視覺景觀之穿透性。
(三) 學校以不設置圍牆為原則,如基於學童安全需設置圍牆時, 儘量縮小範圍設置,將學校周圍開放空間儘量對外提供社區 使用,圍牆設置高度應以不超過 1.2 公尺,基座不高於 45 公 分,且透空率不低於 70%為原則,以塑造視覺景觀之穿透性。
(四) 住宅區(二)編號 E1~E10D1~D10 街廓,適用高程 9.65 公尺以 下免計容積者,不得設置圍牆。
五、 停車空間與出入口管制
(一) 本計畫範圍朝向大眾運輸系統路網之規劃,汽車、機車停車 位管制如下: 1、 「專案住宅區」得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 定留設法定汽車、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其中機車停車位二 分之一得以設置自行車停車位替代,並已設置於地面層為原 則。 2、 「住宅區(一)、(二)、(三)」之汽、機車停車位留設數 量不得超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數量之 80%為原則且機車停車位數量之二分之一得以設置自行車停車 位替代。 3、 「第一種商業區(特)」之汽、機車停車位留設數量不得超過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數量之 50%為原則 且機車停車位數量之二分之一得以設置自行車停車位替代。 4、 「科技產業專用區」之汽、機車停車位留設數量不得超過「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數量之 30%為原則且機 車停車位數量之二分之一得以設置自行車停車位替代。 5、 公有建築建築基地除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留設法定汽、機車停車位及裝卸位外,其原法定機車停 車位數二分之一之空間面積,得以規劃設置地面層自行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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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替代。
(二) 基地開發之停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下 列地點,並應依圖 17 圖 19 之規定辦理: 1、 沿主要聯外道路且面臨兩條道路以上之建築基地,其停車場 出入口不得由主要聯外道路進出為原則。 2、 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通學步道、斑馬線距離 5 公尺範圍內。 3、 丁字路及其它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及場 所。 4、 緊鄰綠地或公園之建築基地,其停車場出入口以不由該綠地 或公園進出為原則,以維持綠帶系統之完整。
(三) 為避免停車場汽車出入利用道路作為緩衝空間,延滯道路車 流,基地內應自行留設汽車進出之停等空間,並不得佔用公 共開放空間。
(四) 考量汽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及周圍環境交通安全,有關車道 出入口緩衝空間、帶狀空間鋪面高程應連續,但於材質、顏 色上應能明確區分予以標示並設置警示號誌及防滑處理,且 出入口相關界面高程、尺寸應標示清楚。
六、 公園設計
(一) 社子島地區之公園規劃設計,應先就整區之水資源、綠資源、 生態資源、文化資產、人行活動系統等面相,進行系統性之綜 理,整體規劃。並提供防洪蓄水、生態物種保育、市民休憩活 動、休閒農業與市民農園等功能。各公園之規劃設計,應以保 護原生生態物種及棲地為原則。各公園之生態資源、景觀、人 行、自行車系統應友善銜接串聯。
(二) 公園開發定位與規劃設計概念應依圖 20 之原則辦理,規劃設 計原則概述如下: 1、 河濱公園(公 1~公 4):主要為基隆河、淡水河兩側退縮之開 放空間,應依防洪計畫規定配合填土,形成緩坡空間,可供 遊憩、休閒、市民農園及防洪使用。 2、 中央生態公園(公 5~公 10):鄰近主要住宅群,以提供地方居 民休閒、防災避難、市民農園、親水或民俗活動(坤天亭廟埕 活動)等功能之使用為原則,並得於適當地點配合規劃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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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慢跑、休憩、露營、野餐、球類競賽、社區活動中心等 使用,相關設施物之建築設計融入公園整體規劃。 3、 史蹟公園(公 11~公 1514、公 16)、鄰里公園(公 15):公園設 計應配合歷史建築、宗教建築進行整體規劃,以提供民眾休閒 遊憩之使用。 4、 鄰里公園:(公16~18及公27~28) (公17~公20、公 27~公28): 主要作為地區鄰里住宅社區使用,規劃設計應包含廣場、綠 帶、兒童遊樂場等遊憩設備。 5、 帶狀綠帶型公園(公 19~26 及公 30~35) (公 21~公 26、公 29~ 公34):主要作為人行慢行空間使用,同時得作為生態跳島系 統,供動、植物復育使用,故規劃設計時應注意人行活動之 妥適性。
(三) 公園開發皆須依「臺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規劃 設計,且皆須採親水、生態工法以及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設計與施工原則辦理,包括基地之滲水、保 水、蓄水、地表逕流排水及中水循環運用等水資源管理機 制。
(四) 中央親水綠軸公園應以整體生態景觀規劃,兼顧生態廊道之 延續、景觀整體之要求暨與周邊相鄰街廓活動銜接延續或開 放空間銜接之考慮。
(五) 與歷史建築搭配保存之公 6 公 11~公 16,於公園施作期間,應 考量施工期間文化意義建築物之維護與後續之保存。
(六) 與坤天亭搭配保存之公園,其公園設計亦應考量廟會活動之 需求進行規劃設計。
(七) 有關公 10 因鄰接富安國小用地居住生活圈及抽水站用地,且 有河道經過,應規劃具有生態教育功能特性為主之特色公 園,同時整體公園設計應與抽水站建築物整體規劃,並以緩 坡方式得以銜接環島自行車道;供自行車、慢跑、休憩之使 用,示意圖詳圖 19 圖 21。
七、 道路設計
(一) 道路用地應設置人行道,提供兼具人行、自行車道、植栽綠 化及生態廊道等功能,道路內設置之人行道得與相鄰之建築 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整體配合或設計。
(二) 為建構完整之資訊網路系統,進行開發工程時,應在道路工
59 
程設計中納入共同管溝之規劃,公用設備管路系統,如供 水、供電等均應採地下化共同管溝方式施作,並在各街廓適 當位置留設管溝接續點,供各基地建築開發時接續使用。
(三) 社子大橋延伸路段(1-1、1-2 號道路)、福國路延伸線(2-1 號道路)、延平北路(2-2 號道路)等聯外道路,以及連接公 園、學校、河岸、捷運站之主要及次要道路,應於道路路權 範圍內留設自行車道。單向車道寬度以不小於 1.5 公尺為原 則,並得與人行道合併規劃設計(其總寬度以不小於 3.5 公尺 為原則,示意圖如圖 20 至圖 27 圖 22 至圖 29)。
(四) 臨接水岸之道路,應以生態工法原則規劃設置親水步道系 統,並與全區整體人行系統聯繫。
(五) 本計畫區道路行道樹及植栽之選用,應優先選用在地原生種 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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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9 建築基地停車出入口管制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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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 主要公園定位與規劃設計原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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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抽水站用地與公園用地(編號公 10)整體規劃設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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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45 公尺道路) 
圖23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30 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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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4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20 公尺道路) 
圖25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20 公尺道路,編號 3-1 道路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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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6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15 公尺道路) 
圖27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12 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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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8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10 公尺道路) 
圖29 道路規劃建議示意圖(8 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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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自然景觀與植栽之維護
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築開發時,除須依「臺北市樹 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外,應盡可能維護保留原有老樹及特殊 珍貴樹木(群),並配合其位置整體規劃設計基地開放空間。
九、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本計畫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應考量因應極端氣候的趨勢與特 性,應依下列項目指導進行各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設計:
(一) 為完成本計畫中央生態公園開發成為兼具交通運輸、滯洪、 遊憩、運動休閒與環境教育場域的多功能公園,區段徵收公 共工程之整地排水設計、防洪規劃設計、公共管線系統設 計、道路工程設計與公園工程設計等,應於規劃設計階段進 行設計介面整合作業,向都市設計委員會進行規劃設計說 明。
(二) 跨越中央公園河道的道路橋梁設計,應注意水位之漲、退潮 特性,並應考量藍色水路發展所需空間。
(三) 計畫區西側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將提供作為汙水處理廠、 抽水站、公車調度站及自來水設施使用,在規劃設計上除應 進行四種使用功能的整體規劃外,並與公 1 河濱公園與公 7 中 央生態公園進行整合規劃。
(四) 國中用地及國小用地應整體規劃設計,以開放、友善、共享原 則進行校舍及開放空間配置與串接,透過地景規劃設計提供防 洪調節功能,成為住宅社區重要綠資源與活動據點,並應具前 瞻性思考保留未來學校整合利用之可行性。
(五) 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以原地保留為原則。未來校舍改建之 規劃設計,應以配合中央生態公園(公 7、公 9)之生態、濕 地、水域、遊憩發展之特色與活動為原則,提出完整校園規 畫構想,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其他
(一) 建築設計、開發與公共工程建設,應以尊重既有自然環境景 觀,或避免造成突兀之造型、量體,以降低對整體環境之衝 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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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築開發、公共工程、開放空間系統、道路系統等,應以自 然環境之尊重為優先考量,充分考慮都市微氣候、生態廊道 之延續、物種多樣化與生物棲息地之保育與維護;地坪舖 面,應充分考慮雨水回滲之需求,降低雨後之逕流量。
(三) 建築及基地開發、公共工程、開放空間系統、道路系統等規 劃,應考慮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設計與施 工原則辦理。施作項目包含:透水鋪面、綠屋頂、生態滯留單 元或雨水花園、樹箱過濾設施、植生溝、滲透側溝及滲透陰井 等。
十一、 本管制規定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經「臺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該「原則」 性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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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區段徵收安置規劃
本地區補償與安置應依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 遷補償自治條例等規定,並依下述安置規劃訂定安置計畫據以執行。
一、 補償與安置
本地區區段徵收之拆遷補償與安置包括:
(一) 土地徵收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得選擇領取以市價計算之地價 補償費,或選擇領取開發後之可建築土地(抵價地)折算抵付 地價補償費。
(二)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包含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等,依 建築年期、構造、面積、種植養殖種類、數量等條件,計算 補償費或處理費。
(三) 居民安置:本府考量本地區屋地權屬複雜及拆遷戶居住需求 等情形,故規劃以「先安置後拆遷、分期分區辦理、多元彈性 安置及規劃配套措施」為基本原則,並提供「承購專案住宅、 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及協力造屋」等安置方式,另搭配中 繼住宅及房租津貼等配套措施,以妥善安置當地拆遷戶。
二、 安置基本原則
(一) 先安置後拆遷:本地區開發前,必先妥善安置當地拆遷戶, 而後辦理拆遷及工程施工作業。因配合專案住宅興建等工程 而須先拆遷者,亦提供中繼住宅或補助房屋津貼等安置配套 措施。
(二) 分期分區辦理:為減少開發對當地拆遷戶之衝擊,本案採分 期分區拆遷安置之施工方式辦理,第1期拆遷以規劃興建專案 住宅及其所需公共設施用地為範圍;其餘拆遷戶俟專案住宅 或公共住宅完工得供遷入後,再拆除其建築物。
(三) 多元彈性安置:依據本地區不同權屬狀況及不同資格條件之 拆遷戶,提供多元且彈性的安置方式供選擇。針對本地區設 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之拆遷戶,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下,依不 同屋地權屬情形,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安置,惟不得重複安 置: 1、 有屋有地者,可選擇
(1) 承購專案住宅或領取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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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
(3) 協力造屋 2、 有屋無地者,可選擇
(1) 承購專案住宅或領取安置費用
(2) 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 3、 無屋有地者,可選擇
(1) 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
(2) 協力造屋 4、 無屋無地者: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
(四) 規劃配套措施:研擬拆遷前、拆遷過程中及拆遷後之安置配 套措施,以降低拆遷之影響。
三、 多元安置方式
(一) 承購專案住宅:拆遷戶為自然人且其被全部拆除之建築物為 合法建築物或 77 年 8 月 1 日前違章建築,得向本府申請配售 專案住宅。放棄承購專案住宅者,由本府發給安置費用。
(二) 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未能承購專案住宅,但設籍於本 地區且有居住事實,並符合承租資格者,得向本府申請優先 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本府將視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租金 優惠及承租年期。
(三) 協力造屋:設籍於本地區且有居住事實,未獲配售專案住 宅、未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或未領取安置費用,且於 區內持有一定面積以下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將可領回之 抵價地,全數參與協力造屋。
四、 安置配套措施
(一) 中繼住宅:拆遷範圍內,經本府核准配售專案住宅之拆遷 戶,其等候配售期間,可申請本府提供中繼住宅至專案住宅 得供遷入時為止。
(二) (房租津貼:拆遷範圍內,經本府核准配售專案住宅之拆遷 戶,其等候配售期間,由本府按月發給每戶房租津貼至專案 住宅得供遷入時為止。
(三) 工廠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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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劃科技產業專用區,得供工廠土地所有權人選配抵價地。 2、 本府於 105 年 1 月 18 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協助社子島地區製 造業遷移、安置或轉型升級之輔導小組運作機制」,未來將結 合本府各相關單位資源,建立聯合服務團隊,主動出擊了解 該等工廠面對開發過程所遭遇困難及提供創業補助、遷移、 融資貸款、登記等協助,並輔導業者渡過開發轉型期,勞工 提供就業輔導、失業給付以保障其權益。
(四) 在地溝通:本府將持續蒐集意見,強化與在地拆遷戶溝通, 使拆遷戶了解安置規劃內容、拆遷補償及安置相關規劃,以 提高拆遷戶對本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補償方式之了解與認 同。
(五) 弱勢照顧:將整合本府社會救助資源、公共住宅租金折扣優 惠或減免等措施,提供協助與照顧,以減少本地區開發對弱 勢族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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